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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准品的来源方式和用途有哪些?
点击次数:1462 更新时间:2019-12-04

农药标准品的来源方式和用途有哪些?

现代农药分析中大多采用仪器分析方法,不管是气相色谱、液相色谱还是核磁、质谱,这些方法都是基于用标准样品作对照来确定待测样品中相同有效成分的含量。因此,标准品便成了应用这些方法的基本条件。《农药登记资料要求》1.6明确要求:“申请新农药登记,应提供有效成分标准品2克,主要代谢物和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无论是从管理的角度还是从试验的角度,均可以看出农药标准品是农药登记中重要的环节之一。

    农药标准品普遍意义上是指是纯度较高、质地均匀、含量和其它理化性质经检验合格的农药原始物质。在农药分析中作为参比物质,用于确定同一农药成分的量值或其它分析目的。一般需经过机构的审定认可(注:CIPAC对农药标准品有相应专业的定义和解释,笔者在此为避免混淆,不做过多的细化讨论)。

     农药登记试验涉及使用的农药标准品来源方式

    (1)外购商品化标准品:一般有报道的农药成分及相关杂质均有商品化标准品,可以通过向相关标准品公司购买获得。标准品附有证书,注明具体含量、有效期、分析方法及谱图等信息,因此可以直接使用。

    (2)企业或试验单位自主合成纯化: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新药和原药产品可以通过提纯的方式制备标准品以供分析使用。试验单位在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试验必需标准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定向合成或纯化获得相关标准品。

    农药登记中需要使用标准品的试验主要有

    (1)全组分分析试验:需要所分析原药中农药有效成分、相关杂质、含量≥0.1%非相关杂质的标准品,用于定性和定量分析。其中获取含量≥0.1%非相关杂质标准品是全组分分析的难点,一般通过定向合成和分离纯化获得,所耗费的财力物力及时间成本较高。

    (2)理化性质测定试验(涉及农药成分含量检测的项目):根据NY/T1860-2016《农药理化性质测定试验导则》方法,农药有效成分及原药的溶解度(水和有机溶剂)、水解、正辛醇/水分配系数、对金属和金属离子的稳定性均需要标准品定量。

    (3)产品质量检测和储存稳定性试验:绝大多数化学农药均采用色谱法定量,质检与储存稳定性试验均需要标准品作为有效成分鉴定和定量的依据。

    (4)毒理学试验:需要标准品来定量确定重复染毒毒性试验、特殊毒性试验中配制试验动物饲料所含被试物准确含量、均一性和储存稳定性。

    (5)残留试验:农药残留储藏稳定性试验、残留分析方法、农作物中农药残留试验资料、加工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试验均需要对有效成分及其有毒理学意义的代谢产物进行检测,因此,残留试验不仅需要有效成分标准品,涉及农药主要代谢物检测的,也需要代谢物的标准品。

    (6)环境影响试验:生态毒性试验中涉及水生生物的鱼类急性毒性、大型溞急性活动抑制试验、绿藻生长抑制试验、浮萍生长抑制试验、穗状狐尾藻毒性试验、鱼类早期阶段毒性试验、大型溞繁殖试验、鱼类生物富集试验、鱼类生命周期试验、水生生态模拟系统(中宇宙)试验及所有环境归趋试验均需要标准品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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